•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纲
    作为事实的数字化表示,数据很难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尊重数据持有者的权益,通过构建可信数据流通框架,实现数据社会化配置和利用;知识生产最终产出的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知识产品,可以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寻求赋权模式的保护,位于知识生产上游的数据生产者甚或来源者则只能直接或间接地分享数据创新或创新成果带来的利益。
    作者: 高富平| 2024年04月24日| 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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