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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信数据流通制度论——治理范式经济秩序的形成 可信的数据流通包括流通关系可信、流通的数据可信、流通主体可信和过程可信,而这些都需要相应流通设施予以实现和运营。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应被定位为未来社会基础设施;应建立统一的可信数据流通制度框架和规则,指引各类数据流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智能汽车数据重用的制度架构 由于数据流通难以通过传统的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应该通过结构化的市场来实现。然而,结构化的市场实现起来相当复杂,当前,数据治理提出了“数据空间”的概念,其实质是数据治理范式下的数据生态,通过它可以实现数据的受控使用,并在此空间内分享数据的价值。在汽车行业中,可以通过去标识化加控制数据使用来实现匿名化效果,从而实现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企业法治沙龙成功举办 2024年6月6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期数字企业法治沙龙在上海举办,本次沙龙分上午和下午两个专场。上午场以“数据要素流通”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研究院承办。下午场以“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与法治支撑”为主题,由蚂蚁集团承办。
-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纲 作为事实的数字化表示,数据很难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尊重数据持有者的权益,通过构建可信数据流通框架,实现数据社会化配置和利用;知识生产最终产出的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知识产品,可以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寻求赋权模式的保护,位于知识生产上游的数据生产者甚或来源者则只能直接或间接地分享数据创新或创新成果带来的利益。
- 论数据持有者权——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范式 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 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多元数据开放体系的基础制度 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持有者权成为数据基础制度核心的背景下,应当分别确立社会主体、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以清晰界定数据治理、流通利用的权责边界,从而构建多元的数据开放体系。
- 寻找适合数据特征的数据产权 数据持有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权,不是让持有者自主决定数据的利用,而是在将数据视为社会资源的前提下,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 可信、可控和可行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第六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是我国数据法律领域的年度重要活动。论坛举办期间,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围绕“可信数据流通架构与数据跨域管控”主题作主旨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