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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数据持有者权——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范式 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 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多元数据开放体系的基础制度 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持有者权成为数据基础制度核心的背景下,应当分别确立社会主体、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以清晰界定数据治理、流通利用的权责边界,从而构建多元的数据开放体系。
- 寻找适合数据特征的数据产权 数据持有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权,不是让持有者自主决定数据的利用,而是在将数据视为社会资源的前提下,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 可信、可控和可行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第六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是我国数据法律领域的年度重要活动。论坛举办期间,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围绕“可信数据流通架构与数据跨域管控”主题作主旨演讲。
- 《数据跨域管控白皮书》全文发布 2023年12月27日,第六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可信数据流通架构在上海顺利召开,并正式发布了《数据跨域管控白皮书》。
- 以持有者权开启数据要素化利用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和使用。承认数据持有者的数据使用权,配以有效的流通机制,形成可供智能工具进行运算分析处理的数据集,才能形成满足智能需求的数据基础设施。
- 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数据全面开放利用模式的构想 本文旨在从数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探讨数据开放之于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价值。
- 欧盟数据可携权评析 本文旨在本文就其中规定的一项特殊权利——数据可携权进行梳理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