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去标识分享利用地标首次专家研讨会顺利举办

2020年8月27日下午,由上海世代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主办、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 “数据去标识分享利用地标首次专家研讨会”在上海市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举行。本次专题研讨会于线上、线下同步举行,邀请了来自包括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宁波大学、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天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科研与实务界的多位学者和行业专家参与讨论交流。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主持,分为上、下两个半场,线上与线下的与会嘉宾分不同专题自由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高富平教授首先对上海市数据去标识分享利用地标项目进行了简要介绍。该项目于2017年始,由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开展研究,经过三年多的磨合,形成了一套数据去标识化流通利用的技术、法律和商业解决方案,并于2020年7月获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标立项。2019年,高富平教授发起设立了数据驱动中国共同体,并搭建数据保护网平台(dataprotection.cn),联合产、学、研三方,共同打造中国数据领域研究高地,凝聚行业共识、推进行业发展。

研讨会上半场主要围绕“数据流通中的术语和体系框架”与“合法的数据流通标准”两个议题展开。高富平教授首先明确了地标适用于政府、公共机构、其他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间分享数据过程中的合规问题,而涉及个人的数据收集与处理过程与跨境数据流通则不在讨论范围。高富平教授认为,数据流通等于数据分享利用,这其中的风险可以通过限定分享数据内容、控制数据汇集匹配安全、约束数据有限使用来控制。数据流通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数据的提供方、接收方,平台方以及其他支持主体。

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虞磊珉律师提出疑问,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法律上概念不清晰、不明确,并认为流通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反向识别。高富平教授指出,个人信息的确没有边界,数据流通风险控制的重点不在于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界定,而在于规范数据使用行为,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环节一定要有限制。

对于第二个议题“合法的数据流通标准”,对现有规范下的两个合法性标准:“信息主体同意”与“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高教授认为现有两个标准只满足于形式上的保护,本质上不具有可实施性,且于数据经济和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多有阻碍。他提出,数据流通的合法性应解释为:防范数据流通风险(风险可控)与对个人实质性保护(强化同意)。他同时强调,对个人的实质性保护要求强化同意,这里的同意不能是一个概括性的同意,必须明确具体。

针对这一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虞磊珉、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健民、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申翔宇、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傅行晓等专家就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同意标准的内容、方式、法律效力等问题,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法律解释、客户需求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下半场主要针对“数据流通风险和防范”与“数据流通合规评估”两个议题展开。对于前一议题,高富平教授介绍了地标中总结的七类数据流通风险,包括:源自数据提供方的风险、源自委托处理(二次加工)方的风险、源自流通数据敏感性的风险、源自流通数据身份识别性的风险、源自数据接收方应用的风险、源自去识别数据再识别利用的风险以及源自数据流通过程发生的泄露风险。就该议题,上海市数据交易中心傅行晓、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月琴、宁波大学法学院金耀老师、普华永道合伙人李扬等专家分别就敏感数据、去标识数据的输入与输出、风险归纳的路径选择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就“数据流通合规评估”这一议题,高富平教授结合团队整理得出的数据流通合规评估流程图,对进行评估的主体、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标准、评估的流程等问题进行了介绍。高富平教授同时指出,合规评估是一种定性评估而非定量评估,对评估通过的合同,也应当给出一定的风险提醒与改进意见。在这一环节,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对整个评估原理及过程进行了具体介绍,并回答了其他专家的提问。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任鹏飞专家则对公安三所针对去标识数据流通专门研发的xID技术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就与会专家的提问进行了耐心而细致地解答。来自线上会场的英国标准协会(中国) 首席数据治理专家潘蓉女士结合自身的数据治理咨询经验,对整体地标的设计表示了认可。

最后,高富平教授总结了地标对数据流通的重要意义,并再次对与会专家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同时表达了继续依托数据驱动中国共同体与数据保护网两大平台、促进数据经济行业产、学、研共同健康发展的美好愿景。



责任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