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文献综述

大数据时代,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必将极大促进信息的开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与资源的高效利用。如何积极开放政府数据同时避免政府数据开放之弊端成为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就政府数据相关主题进行了如下文献综述。


一、政府数据开放之定位

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界定和范围,有学者认为政府数据开放首先是指政府原始数据的深度开放,并且是纵向和横向政府部门自身产生、收集或者与公众和企业的交互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始数据流的开放。(迪莉娅,2016)从本质上来看,政府数据开放是为了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对已经采集和保有的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免去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繁杂义务,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张亚楠,2019)政府不设定任何限制地对自己采集、整理和存储的数据向社会免费公开,以供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查询、复制和使用。(吕廷君,2017)政府数据开放是行政主体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有助于保障公众权利,改进公共服务,推动发展与创新。(宋华琳,2018)总言之,政府数据开放主要指在大数据时代,为实现政府数据的增值和再利用,政府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应用相关技术支持,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原有的数据以供社会进行开发利用和挖掘创新,从而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汪雷、邓凌云,2017)开放政府数据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实体生产或委托生产的数据,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重用和分发。政府数据开放的核心在于主动传播非结构化原始数据,其目的首先是通过利用给定数据来生产具有附加值的新产品,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其次是通过提供对具有政治价值的数据的访问,来实现针对政府和行政部门工作的问责制,以期提升透明度。(Aikaterini Yannoukakoua、Iliana Arakab,2014)


二、政府数据开放之缺陷

(一)规则有待细化

政府数据权利归属判定不清、政府数据知识产权化的弊端、共享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两秘密一隐私”数据的暴露风险。(张亚楠,2019)政府、企业、公众与社会还未充分认识到政府数据开放的意义,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还有待拓宽,政府数据统一开放的门户亟待建构,数据采集的标准仍不统一,数据质量、数据的可获得性、可检索性都待提高,还未能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宋华琳,2018)

(二)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缺位

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的预期收益是多种多样的,但潜在的问题很多。它们包括多种形式的隐私和安全风险以及对公民自由的威胁。人们普遍担心智慧城市不断增加的数据收集量,可以产生完全无意的歧视和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Jesse W. Woo,2017)数据开放治理效果失灵,社会歧视频现。(周林兴、周丽,2019)目前,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开放数据部门本身对个人数据保护意识薄弱,数据开放管理中缺乏个人数据的审核、保障机制。(迪莉娅,2016)具体而言,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缺乏专门的基本法、政策规定过于零碎、制度不成体系等缺陷,亟须制定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隐私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陈朝兵、郝文强,2019)


三、政府数据开放之优化

(一)宏观维度的解决策略

面对上述诸多问题,政府数据开放必须依法而治,从契约思维和诚信思维出发循法而为。(吕廷君,2017)政府数据开放是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府数据开放必须坚持“开放为原则、 不开放为例外”,“提供质量好、更新快的原始数据”,“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数据保护”三项原则。(王月峰、吕廷君,2019)

从顶层架构出发,有学者建议应当从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等面向来建构全新的政府数据开放整体法律框架。尤其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国家必须着力避免出现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技术能力替代了国家的认证能力等窘迫状况。(何渊,2017)有学者认为如何最大程度地提高政府数据的公共价值,最好的策略不是寄希望政府自身寻找最佳方法,而应依靠市场调动私人团体的积极性,继而发现利用政府数据的有效方法。(David Robinson、Harlan Yu、William P Zeller、Edward W Felten,2009)有学者建议公民参与者与公共机构应一起共同设计和构建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这种合作模式能够使政府在开发新的和有创意的方法时,吸取民众集体专门知识,为公众提供参与制定计划的、创造美好未来的新机会。(Beth Simone Noveckt,2017)但有学者认为尽管从政治上强调公民参与,但可以访问政府公开数据的用户通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可以使用这些技术格式的数据的技术熟练的数据分析员或应用程序开发人员。(Sharon S. Dawes、Lyudmila Vidiasova、Olga Parkhimovich,2016)

(二)微观维度的解决方案

1.相关构想:政策制定与机构设置

具言之,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数据安全保护法律与政策、加强现有机构的建设并成立专门的隐私保护机构、统一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黄如花、苗淼,2017)有学者认为应建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确保数据的定期更新,建构简化、用户友好型的政府数据开放系统。(宋华琳,2018)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也应该增加与公众的交流版块,鼓励用户建言献策, 积极提出自己的需求和建议,还可以对政府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满意度打分等,使政府能更了解社会的各类需求,从而增加公众对政府数据公开的满意度。其次,政府可以支持鼓励企业、个人或者社会机构积极开发各类应用,加强大数据的分析利用效率,实现个人、政府、企业的共赢。(汪雷、邓凌云,2017)有学者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人员(首席数据官等),建立配套的数据管理和监管机构等。(张晓娟、王文强、唐长乐,2016)

2.针对性建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隐私问题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十分突出,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有学者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政府数据开放应基本遵循三大原则: 基于公共利益的个人数据要优先开放;基于商业利益的个人数据要限制开放,对商业利用个人数据要进行监管;基于个人利益的个人数据以保护为主、适当开放。(张晓娟、王文强、唐长乐,2016)在具体操作层面,应为个人数据保护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审核机制,建立政府数据开放网站隐私保护的制度(迪莉娅,2016)我国可在出台隐私保护法、设置隐私保护机构和构建隐私保护机制等方面着手,为政府数据开放隐私保护提供可靠的政策法规支持(陈朝兵、郝文强,2019)引导社会公众遵从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在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对于侵犯隐私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错,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周林兴、周丽,2019)在数据处理方面,对不同的数据采用不同的开放级别,其中个人隐私数据不对外开放;完全开放数据采取完全开放形式,即向全社会开放且没有任何使用限制;开放个人数据与开放个人隐私数据采用限制开放形式,比如限制使用对象、限制使用目的、实名注册使用等。(黄如花、刘龙,2017)公开政府数据有助于实现广泛的社会和政治目标,包括加强透明度、公众参与和民主问责制,促进经济增长和创新,以及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和节省成本。但是,发布包含个人信息的政府数据可能会威胁到隐私和其他个人相关权益。政府必须有明确而有力的公共利益论据时,才可公开个人信息。(Frederik Zuiderveen Borgesius、Jonathan Gray、Mireille Van Eechoud,2015)


责任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