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据持有权开启数据要素市场数据驱动中国法律共同体塈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共识

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是数据驱动创新发展的中国表达,具有划时代意义。数据本身具有无形性、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等特点,数据价值取决于利用且具有多样性、动态性等特征,数据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其上可以并存多重利益。数据的所有这些特征决定了在特定数据与特定主体利益之间难以建立单一支配关系,难以以传统产权范式构建数据要素社会化利用秩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构建了“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据产权制度。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数据产权制度的思想和制度逻辑,凝聚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理论共识,落实数据持有权,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起草拟基础文本,提交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讨论,在吸收与会者建议和意见基础上,形成本共识。

一、数据持有权是适应数据特性的数据产权制度

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数据持有权制度是继物权、知识产权之后适应数字特征、符合数字经济规律的制度创新。数据是客观世界的描述或映射,其价值表现于认知客观世界规律,形成改造世界的生产力。数据来源于社会,又为所有社会主体所使用,具有共生共用性。但是,数据天然具有为多主体重用、多人次复用的特点,同时数据上承载着个人、企业、政府、社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使得传统以排他性支配为典型特征的所有权范式难以有效使适用于数据。数据持有权旨在激励社会各主体生产、治理、供给、流通、分析利用数据,形成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让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数据基础制度。

二、数据持有权是围绕数据价值形成实现,针对不同数据形态的一种制度安排

数据资源形成于社会主体活动和互联传感设施/设备运行,因而每个社会主体都可以成为数据资源的持有者。承认数据资源持有权,规制违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允许资源持有者在法律范围内控制数据对外提供。但是,数据资源本身不能直接带来价值,只有经过治理才具有使用价值,只有与更多数据结合汇集才能得以训练算法,产出智能、智慧和知识。在价值实现链条上每个主体都应当配置持有权,实现其各自价值。因此,从数据资源持有者合法获得数据的主体享有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加工使用者对其形成的产品享有经营权。所有这些都属于数据价值链上不同形态数据的持有权。

三、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形成按贡献分配数据要素收益的机制,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数据来源于社会各主体,亦为各社会主体所需要,数据利用创造的价值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反哺数据来源者。数据来源者,是数据所映射的客观物理对象,包括人、物和组织,在其数据被合法采集和使用后,亦应当分享其数据产生的利益。一方面数据持有者应当尊重数据来源者的选择,形成按照贡献直接或间接分享数据要素利用的价值的机制;另一方面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促进全体人民更好分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四、数据持有者负有保护数据上合法利益的义务,持有权是集权、责、利为一体产权新范式

数据上可并存多重利益,数据持有权并不能消灭数据上承载的合法利益。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个人、企业、政府、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数据上利益的平衡配置与合理保障是数据持有权确立的基本考量。作为数据持有者,必须通过履行合规和安全义务来保护数据上所承载的多元利益。因此,在承认数据持有者存在有限的数据使用权的同时,还必须对数据要素的获取、生产、流通、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治理架构,以使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得到平等表达,使数据要素化使用各参与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数据持有权是集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一体,通过治理结构体系来实现制度规范目的的产权范式。

五、数据持有者的数据使用权可以开启数据要素市场

设置数据持有权的目的是最大化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形成社会生产力。数据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数据使用权(原始数据移转),许可他人使用(访问、计算),授权他人经营(创设经营权)等方式流通数据,支撑数据开放、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数据交易,构建丰富的数据价值实现生态。通过数据使用权交易,数据持有权足以开启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充分利用与复用,是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伟大创举。

责任编辑:马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