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结构
 
二、文章要点
【政策梳理】
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放在首位。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优先推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
2016年,国务院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
【加快从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的步伐】
数据开放并不是“扩展版”的信息公开,而是服务于大数据战略的重大举措。以政府长期推行的信息公开政策为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使开放数据在政府领域尽快落实。
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的定位和目标是不同的。信息公开旨在实现公民知情权等民主权利;数据开放旨在实现政府数据为社会的最大化利用,释放数据红利。政府开放数据的目标一开始就定位于数据的再使用,而非知晓政府决策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2013年6月,八国集团(G8)签署《G8开放数据宪章》,该宪章提出的政府数据开放五项原则(使开放数据成为规则;注重数据质量和数量;让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为了改善治理发布数据;为了激励创新发布数据)。各国在推进数据开放战略时,更强调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可机读性、可重复利用性。
【在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促进数据开放】
政务信息共享与政府数据开放。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制度,容易发生混淆。数据开放面向社会主体,实现数据的社会化利用。而政务信息共享则面向政府内部或公共管理机构,旨在改善政府的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
此外,一些能够在政府部门间共享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够对社会主体开放;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时不受限制的信息,在对外开放时就必须受到限制;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对外开放时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正确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应有的制度架构】
第一,确认公共机构对公共数据的管理权。数据开放要在承认数据持有人对数据的事实控制权的基础上建立规则。为何要赋予公共管理机构对公共数据的管理权,原因有二,其一,使公共机构具有维护编制数据的权利;其二,为公共机构创设持续向社会供给可用数据的义务。
第二,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开放制度。数据开放的基本目标是使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公共数据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尽可能减少不予开放数据的例外情形。为保障目标的实现,首先要对数据进行科学地分类,充分考虑到数据的性质、用途、数据上可能存在的权益等因素。之后,建立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的数据分类体系和清单,并对有条件开放的条件及其适用作出清晰界定。
第三,以不同类型数据许可协议实施数据开放。数据开放是一项公共服务,为使这项服务稳定有序地进行,需要借助制度工具,即数据许可协议。对于无条件开放的数据,运营机构可以发布标准化的数据自由使用许可协议,并明确使用的数据范围、使用规则、使用人的义务。对于有条件的开放,应当基于开放数据范围或类型、与具体使用的情况签署“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明文确定使用人的数据使用范围、用途、使用方式、使用的禁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