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 |《大数据知识图谱——数据经济的基础概念和制度》

一、作者简介

高富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担任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和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曙光学者、美国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上海市领军人才。自2000年开始研究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信息法,出版有《电子商务法学》《电子商务法基础》《电子商务法律指南》《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法律基础》《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国际规则:源流与趋势》等著作。


二、内容简介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升级发展和普遍应用,人类进入万物互联的泛网络时代。网络是社会的基础性设施,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性资源,人工智能正在成为人类知识或智慧的新生产方式,数据驱动正在重构社会分工体系、社会关系和发展方式,人类社会正在经历历史上伟大的变革。本书勾勒出数据驱动发展的大变革时代的基础话语体系和正在形成的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制度规则,是数据经济与法律的基础读物,可供各界参考和阅读。数据赋能,从掌握数据法律基础知识开始。


三、序言

2000年初,本人开始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并开始关注在线信息许可交易。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推出的示范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引起了我极大的研究兴趣。次年,我的“信息产品法律制度研究”得到上海市教委曙光计划的支持,并于2002年在美国富布赖特项目资助下,赴美国开展研究。UCITA本身是规范信息许可交易的合同法,它对信息许可合同缔结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当全面的规范,在我看来(至少出国前)是相当完美和先进的立法。但是,这部法却因美国各界的反对而宣告“流产”。各界反对的理由归根结底在于信息的法律属性和信息是否可以交易。于是,UCITA本身(合同法内容)并没有成为我的研究内容,而是研究UCITA背后的法律问题,即信息产品是否可以成为财产、信息产品权利人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等基础性的问题。经过一年的研究,我写成了一篇英文论文《信息社会的主题:信息财产——解读美国<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背后的法律问题》,并由我的学生侍孝祥翻译成中文,2005年以中英文对照方式发表于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研究》第16卷。与此同时,我继续曙光计划研究项目,进行信息产品法律制度的研究,并出版了《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法律出版社2009年)。

在对信息财产进行研究和写作的过程中,我刻意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排除在外,只研究个人信息之外的由事实信息经加工形成的产品的保护问题。因为我当时隐隐约约地觉得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产品化的前提,但不属于财产保护范畴。虽然我系统研究了财产权理论和制度,探讨了欧美在信息产品财产权保护的努力,但我最终仍然认为,信息产品之上不宜成立支配权,纳入绝对权客体范畴。实际上,信息财产的真实含义是信息上的财产利益保护,需要法律寻求适当的方法保护信息产品制作者财产利益,而同时又能够保持信息内容本身的开放性。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不仅有了无处不在的无线网络,而且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的大量应用形成了万物互联的状态。于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概念不断传播,深入人心,数字经济升级为数据经济,人类进入到数据驱动的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性资源,被誉为“石油”。于是,数据资源化、资产化的呼声不断,数据财产权成为时代之呼唤,也再次成为我研究的对象。次此的研究首先是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入手,这不非为了是弥补之前的研究空白,而是因为个人数据成为数据资源中的基础性资源,如果搞不清楚个人数据的保护目的、定位和保护方式,很难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作出全面的判断。于是,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财产权保护两个维度下,我再次开始了数据法律制度的研究征程。这一研究是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保护和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项目下开展的。

这一研究恰遇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信息网络法领域的研究热潮,几乎所有的法学学科均从各自的视域探究个人信息、信息或数据财产等法律问题。但是我发现,各种学科之间、各个研究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话语体系,使用相同的用语描述不同的内容,或者对同一个术语理解大相径庭。于是,我基于多年研究经验和文献积累,尝试以术语和制度规则解释的方式,串联起数据法的基础知识,并附上可供读者进一步查阅和研究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案例,集结出版。本书的每个概念和制度规则都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所形成,不求成为共识,权且作为法律共同体进一步学习、研究和批判的对象。本书虽然在体例编排和知识内容上不构体系化,但知识的涉猎面广,可以作为学习和研究数据法律的基础读物。

作者:高富平

2018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马小涵